国家民委办公厅关于举办实施《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指导培训班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9-18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民(宗)委(厅、局):《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15年6月16日正式公布,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办法》实施前各项准备工作,定于今年11月中旬举办实施《办法》指导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培训时间、地点时间:2015年11月11日至14日(11日下午报到,14日上午离京)。地点: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二、培训目的在《办法》实施前,对各省级、副省级地方民族工作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便逐级培训,应对《办法》出台后可能遇到的问题。三、培训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民族成份登记管理业务的处级干部各1人,共计45人。四、培训内容详细解读《办法》,分组讨论分析《办法》实施后可能遇到的问题,针对存在疑问方面进行解释。五、培训方式培训班主要采取专题讲座、分组讨论、答疑解惑等方式。相关课程将由参与《办法》制定的国家民委政法司、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等部门同志讲授。
中国民贸
微信公众号
中国民贸
微信小程序
中国民贸
微博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