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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154家民族贸易企业享受货款优惠利率政策
发布时间:2015-05-22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为扶持和发展青海省民族贸易,加大对民族贸易企业的信贷支持.近日,省民宗委、省财政厅、人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下发通知,决定对青海省民族贸易县154家民族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贷款享受优惠利率政策。
  青海省认定的民族贸易县154家民族贸易企业的流动资金货款,中央财政按优惠利率政策(对民贸企业的流动资金货款利率实行比一年期货款基准率低2.88个百分点的优惠政策)规定的优惠利差(现行为2.88%)给予贴息。享受优惠政策的货款利率一律不得上浮,贷款期内不得随意更改;逾期货款从逾期之日起不再给予贴息。
  《通知》要求各级民宗部门积极联系民贸企业主管部门,认真做好宣传工作,确保民贸企业了解政策、熟悉政策,进而用足用好民贸民品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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