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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5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5-04-30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4月23日,《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在贵阳召开,宣布这部全国首个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是在深入贯彻2012年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中提出将贵州建设成“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要求背景下出台的,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彰显省委、省人大、省政府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浓厚的为民情怀,将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条例》共38条,积极回应了我省当前事关民族地区发展的焦点热点问题,明确规定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在安排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农村危房改造、教育保障等专项资金时,向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进行倾斜;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的少数民族群众的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等。此外,还将每年的10月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以营造民族团结进步的良好氛围。
  据了解,《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的贯彻落实在全国具有创新示范效应,必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发挥更大的法治保障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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