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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推进城乡一体化 实现同城同待遇
发布时间:2015-04-27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谷雨”润春更添生机。上海近日出台实施促进沪郊农民就业的一揽子政策,旨在着力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预计这一揽子政策将惠及上海市近90万农村户籍劳动力,例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可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一样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之后,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
         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促进城乡共同繁荣是党的十八大提出的新时期重要工作任务。根据上海市委、上海市政府“推进本市城乡发展一体化”重要课题调研成果,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近期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实施一系列就业促进政策举措,相关政策举措凸现三个亮点:
        一是在失业保险制度上实现上海市户籍人员“同业同制度、同城同待遇”。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将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招用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单位和个人按照与用人单位招用城镇户籍人员相同的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为1.5%,农村户籍劳动者个人的缴费比例为0.5%。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与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包括失业保险金,失业医疗待遇,失业生育待遇,以及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扶持生产资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此外,对于政策出台前按农民合同制工人身份参保的上海市农村户籍人员,失业后仍可按规定领取失业补助金。
        二是对上海市土地流转的离土农民加大就业扶持力度。对于青年离土农民,通过“启航”计划,以解决就业观念和职业技能与市场需求不匹配问题为重点,实施针对性就业帮扶。对于大龄离土农民,一方面,在“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的七种类型中增加“大龄离土农民”类型。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在服从安排,不挑不拣的前提下,确保认定后三个月内实现安置就业。离土农民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并被用人单位吸纳后,用人单位可享受每人每年16000元的补贴扶持。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离土农民被安置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按月享受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扶持。另一方面,通过灵活就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费补贴,帮助大龄离土农民通过灵活就业这一门槛较低的就业形式实现较为稳定的就业。对于“4045”(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45周岁)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所缴社会保险费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对于“4757”(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三年及以内)离土农民,灵活就业后每月可按规定享受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50%的就业岗位补贴。此外,对于离土农民到本区县其他路程较远乡镇就业的,鼓励区县给予专项就业岗位补贴,拓宽离土农民求职范围。
        三是实施对农村户籍人员的专项就业扶持政策。包括将区域实施的重大项目作为新的就业增长点,要求各区县确保落户的重大项目拿出一定比例岗位招收上海市离土农民等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形成重大项目和就业促进的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跨区就业岗位补贴和低收入农户就业补贴等针对农村富余劳动力的专项补贴标准,两项补贴的市级标准均从原来的每人每月18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0元,同时要求区县对配套补贴标准予以调整,积极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非农就业;通过鼓励涉农单位成立青年见习基地、加大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力度、加强离土农民非农就业职业培训、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政策等措施,着力提升上海市农民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就业竞争力,等等。
         据有关方面分析,实施促进沪郊农民就业的一揽子政策,上海市近90万农村户籍劳动力(包括约60万离土农民)将因此受惠。出台实施这一揽子政策,具有三方面的积极意义:一是“基本制度政策,城乡一视同仁”,消除基于城乡不同户籍身份所导致的差别,实行城乡一致的基本制度和政策;二是“契合郊区实际,政策合理倾斜”,根据郊区发展相对落后、资源相对较少且分布不均匀的现实,适应农业生产与经营方式转变的需求,通过差别化的政策,支持郊区更快、更好地发展,努力实现城乡均衡发展;三是“坚持市场导向,政策调控有度”,把促进农村地区发展,加快农民增收致富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制度政策和公共资源的合理调控,促进农民就业并获得稳定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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