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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扶持发展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3-05-06   信息来源:中国民族贸易促进会   
时间: 2010-10-11 (穗民﹝2010)222号)

       社会组织特别是社会工作类社会组织(下称社工类社会组织)是吸纳社会工作人才的主要载体,是社会工作人才施展才华的重要平台。为加快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充分发挥这些组织在推进社会工作及其人才队伍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一、分类扶持社工类社会组织
社工类社会组织属于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是指运用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面向社会、为社会公众和社会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具有社会性、保障性和非营利性特点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一)着重扶持培育直接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这些组织运用专业社会工作理念、方法和技巧,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后社会服务工作的主要承接者。
(二)大力培育发展为社工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和社会工作者提供管理服务的社会团体。这些组织以促进社会福利和社会工作专业发展为目标,依法自愿组建,具有行业性、专业性和非营利性特点。
(三)加快发展提供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或为社会工作提供支持的各种慈善基金会。
(四)鼓励支持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引入专业社会工作,运用社会工作理念、知识、技巧开展公益性社会服务。 
二、建立完善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管理体制机制
(一)简化登记手续,完善注册办法。各级民政部门要研究建立针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快速登记通道。原则上,相关政府部门或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对于业务交叉或难于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可申请市或区民政局担任其业务主管单位。面向社区提供服务的社工类社会组织,其业务主管单位也可由街道办事处担任。对于社区或者农村镇(村)内设立、从事公益服务活动但不完全具备登记条件的基层社工类社会组织,区(县级市)民政部门可以探索以备案形式进行管理的模式。
(二)依托社会力量发展社工类社会组织。理顺业务主管单位与社工类社会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确保该组织运作的独立性和自主性。支持高校专家学者、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兴办社工类社会组织,鼓励现有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按照专业社会工作的要求进行整合,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转型。
(三)建立行业管理服务体制。以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为依托,加强社会工作行业规范化管理服务机制建设。协会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监督下,行使社工培训及继续教育、行业规范和服务、维护社工权益以及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事项等职责。
三、优化社工类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环境
(一)实施公共财政基本支持
1.一次性资助。对符合专业社会工作发展方向和我市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新设立社工类社会组织,根据具体的评估情况,给予一次性的开办费资助。
2.基本经费支持。根据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实际运作及公益服务绩效等情况,在设备购置费、办公场地租金等方面给予适当的资助。
3.以奖代补。对业绩突出、公益服务效果明显的社工类社会组织,由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给予适当的奖励,用于补贴工作经费。
4.专项补贴。对有关社会工作职业化建设、社会工作教育培训、社会工作交流与合作、社会工作研究及宣传、社会工作平台建设等项目,视情况给予以专门的经费补助。
(二)推行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将原由政府包揽的事务性、服务性工作转移出来,按照定向委托或招标等方式,向社工类社会组织购买服务。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社工类社会组织来自财政支持及承办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收入,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社工类社会组织使用国有房屋或公建配套用房开展服务的,其租金、水电费、物业管理费参照社区居委会的标准执行。依法实行慈善捐赠税前抵扣,促进社会捐赠资金投向社工类社会组织。大力发展非公募基金,用于发展社会工作。
(四)盘活属于国有产权的闲置办公场所、培训中心、厂房,建设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孵化基地,优先满足社工类社会组织进驻。密切社工类社会组织与现有各级社区服务中心和基层社区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运用公建配套的社区服务用房以及其他服务用房等资源,为社工类社会组织开展服务提供相应的便利。
(五)支持和鼓励社工类社会组织依法开展有偿服务,其所得盈利全部用于发展公益服务。
四、加强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等级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指标体系,着重明确社工类社会组织承接政府授权或委托项目应具备的等级要求并择优扶持。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组织,围绕机构资质、社会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等方面情况,定期组织开展对社工类社会组织的评估考核,评估考核结果将作为扶持培育社会组织及政府购买服务的主要参考条件。
(二)指导社工类社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社工类社会组织增强社会责任感和服务意识,建立规范运作、诚信执业、公平竞争、信息公开、奖励惩戒、自律保障等机制。市、区(县级市)社会工作协会要推动社会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制定行业职业道德、行为准则、组织与管理规范;及时发布机构评估等信息;依据行为准则,处理违规社工类社会组织;推行社工类社会组织年报公告制度,向社会公示组织有关财务运作、接收和使用社会捐款(物)、服务效能、机构综合评估等方面的情况,树立社工类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加强社工类社会组织专业化建设,重视培养、使用专业社会工作人员,建立社会工作督导制度。
(三)建立社会组织奖惩机制。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工类社会组织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依法加强经常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对发挥作用突出、社会公信度高的社会组织给予表彰奖励,严肃查处违规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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